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缴、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坚持公平、公开,按年收取、不漏缴、不重缴、严格管理的原则。凡协会会员,经审核批准加入本协会后,应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并按会费收取标准每年按时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会费按年度缴纳,标准为:
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3、其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4、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80元。
第四条 会费使用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围绕协会的宗旨,主要用于:
1.开展业务咨询和政策指导;
2.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提升执业药师业务素质;
3.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强化执业药师自律;
4.搭建人才交流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精准人才供需信息;
5.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6.开展扶贫帮困和乡村振兴活动;
7.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
8. 协会日常管理;
9.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等。
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和财务制度,会费收入、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2、会费标准不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需经理事会决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第十五次理事会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