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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药师信用信息的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患者利益,促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业的执业药师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收集全省执业药师从业者的信息并发布。
第四条 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发布者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五条 信息发布主体与程序信用信息发布都要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严格审核把关。由协会会员部收集信用信息后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定后向发布。
第六条 信息发布的形式和时间,信息审定后即可发布,发布形式为以文件形式向所在市州药品监管部门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业的执业药师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收集全省执业药师从业者的信息并发布。
第四条 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发布者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五条 信息发布主体与程序信用信息发布都要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严格审核把关。由协会会员部收集信用信息后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定后向发布。
第六条 信息发布的形式和时间,信息审定后即可发布,发布形式为以文件形式向所在市州药品监管部门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