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会员自律公约(试行)
根据《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本着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原则,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特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业务,不断提高药学服务水平。
第二条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奉行“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平等协作”的原则,提倡“诚信守约,信誉至上”的行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自觉遵守和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各项制度、决议,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四条 自觉维护医药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利益,服从大局,密切合作,同业互助,共谋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营商环境,促进本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五条 尊重知识产权,不侵权生产、经营他人专利保护期内的品种;不盗用他人的品种、品牌和包装生产经营药品。
第六条 自觉抵制高价暴力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经营秩序。
第七条 未经本协会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各项活动。
第八条 各会员对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约执行情况有互相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和公约的会员,协会将给予相应处理:
(一)口头或书面告诫;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参加协会年度评优资格;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在执行本公约中,如有本公约未涉及事项或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者,一律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