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英文名称是Sichuan Licensed Pharmacists Association,缩写SCL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四川地区的执业药师和从事药品科研、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管理等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地区化四川贡献力量。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发展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致力于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自律,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执业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公众合理、用药安全、有效;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公众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进执业药师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维护执业药师合法权益;
(二)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表彰奖励在药品质量管理和推动合理用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药师及相关人员;
(三)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学技术人员技能培训和竞赛,促进职业能力提升。
(四)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下,承担有关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及项目;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组织和药学学术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开办协会全媒体宣传平台,包括四川执业药师协会网站、微博、微信、刊物等,向药学技术人员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
(七)围绕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建言献策,促进行业发展。
(八)搭建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人才交流平台,为药学技术人员提供职业规划及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须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从事药学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团等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或本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填写退会申请,并由协会收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和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不得决定负责人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热爱药学事业,热心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研究事宜;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研究事宜;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的任期与负责人一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会长主持工作,秘书长负责组织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下设行政部、培训部、财务部、信息会员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保证协会财产和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