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定代表人,是指在四川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代表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协会实际运行情况,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对外代表本会签署法律文件、从事民事活动,对内承担协会日常管理与运营责任。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是强化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抓手,旨在通过公开、透明的述职与民主评议程序,推动法定代表人自觉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诚信自律、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助力协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述职内容与频次
第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需向理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根据工作需要或重大事项情况,可适时向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述职。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须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党组织在协会的政治核心地位,推动党建工作与协会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的情况;
(二)个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完成协会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推动协会执行《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的情况;
(四)本人提出的工作思路、重点举措及在工作中所起的引领、统筹作用和实际效果;
(五)廉洁自律情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及协会纪律要求的情况;
(六)本人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明确任期内的改进措施和工作打算。
第三章 述职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撰写报告:法定代表人应在每年年底理事会召开前全面梳理年度履职情况,撰写书面述职报告;
(二)报告审议: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民主评议。述职结束后,理事会成员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民主评议;
(四)形成纪要:审议及评议情况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报送备案: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应在述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时,须在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同时接受离任审计。离任述职报告须涵盖整个任期内的履职情况,与离任专项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审议。
第八条 监事会对法定代表人述职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述职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如发现述职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对于民主评议结果较差或在述职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理事会应当及时研究,督促法定代表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6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