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内部纠纷调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规范理事会及内部各机构、会员之间的纠纷调解工作,维护本会团结稳定与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实施意见》及《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纠纷,是指本会理事会成员之间、理事会与办事机构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本会之间,因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执行理事会决议、参与内部管理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和矛盾。
第三条 本会内部纠纷的调解,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调解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会章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平等自愿原则:纠纷各方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是否接受调解、是否达成协议应出于自愿。
(三)客观公正原则:调解应以事实为依据,以章程和制度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
(四)内部优先原则:鼓励和支持通过本会内部协商、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维护本会整体利益和声誉。
(五)诚实信用原则:纠纷各方及调解人员应诚实守信,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四条 本会建立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作为负责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调解委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理事会应保障调解委依规独立、客观开展调解工作。
第二章 调解组织机构
第五条 调解委由5至7名委员组成。委员人选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公信力,由以下人员构成:
(一)本会会长;
(二)本会党组织推荐的党员代表;
(三)理事会推选的理事代表;
(四)监事会推选的监事代表;
(五)会员代表大会推选的会员代表;
(六)熟悉社会组织法规的专家或医药行业的法律专家、行业专家。
调解委委员名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六条 调解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原则,秉公持正,在本会享有较高威望;
(二)熟悉本会章程和运作情况,了解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本人未涉及正在被调解的纠纷。
第七条 调解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内部纠纷调解申请;
(二)调查核实纠纷有关情况;
(三)组织纠纷各方进行调解;
(四)提出调解意见或促成调解协议;
(五)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并向理事会报告履行情况;
(六)整理并归档调解工作全部资料,确保档案清晰、准确、完整;
(七)向理事会报告纠纷调解工作情况,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调解范围与受理
第八条 调解委受理调解的纠纷范围包括:
(一)对理事会决议的程序或内容产生的争议;
(二)理事会选举或表决过程中的争议;
(三)监事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四)会员在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方面产生的争议;
(五)本会内部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之间或与协会之间的争议;
(六)其他属于本会内部管理范畴,适合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调解委不予受理:
(一)纠纷已进入司法、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的;
(二)纠纷内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进行调解的;
(四)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规定的。
第十条 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应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具体诉求及相关证据。当事人亦可口头申请,由调解委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调解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调解委受理纠纷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解小组:调解委指定3名或以上单数委员组成调解小组,其中至少包含一名党组织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员回避。
(二)调查核实:调解小组通过查阅原始档案,以及询问当事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全面客观地了解纠纷事实。
(三)召开调解会议: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调解小组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坚持民主协商,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
(四)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小组签字确认。《调解协议书》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五)调解不成: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小组应依据事实和章程规定出具《调解意见书》,阐明对纠纷的分析和建议。当事人可依法通过司法、仲裁等途径解决。调解小组应将调解不成的情况及可能影响本会正常运转的风险及时报告理事会。
(六)归档备案:调解结束后,调解小组应将全部纸质、音像资料交由本会秘书处归档,并向理事会报告。归档材料应完整、准确、清晰,确保可追溯。
第十三条 对于理事会内部发生重大分歧、决议不能有效执行或无法正常换届的,会长应加强沟通协调,会同有关方面积极研究论证和加强民主协商;会长不能按规定履职的,应及时启动临时会议召集机制,确保理事会职责得到有效履行。调解委应予以配合支持。
第十四条 调解过程不公开进行,调解小组及当事人均负有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非公开信息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执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依职责对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监事会有权提出监督建议。
第十六条 对长期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理事或会员,可依照章程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采取督促整改、内部通报、依规启动罢免或除名程序等措施。对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第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调解委的日常联络和事务性工作。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6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