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药学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志愿服务条例》和《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及协会《章程》,结合我省执业药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管理、保障、激励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公益信念和责任,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资源,接受协会安排,为公众和药学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执业药师、药学相关领域人员及热心人士。
第四条 协会志愿服务工作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协会的志愿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志愿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审核、培训与管理;
(三)策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与活动;
(四)负责志愿者服务记录及信息系统管理;
(五)协调资源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六)开展志愿者宣传、表扬与激励工作;
(七)处理志愿服务相关投诉与建议。
第三章 志愿服务领域
第六条 志愿服务内容
(一)医药相关政策法规宣讲;
(二)安全用药科普宣传;
(三)提供药学服务;
(四)协会各类公益培训、会员活动的组织、保障等;
(五)协会开展的其它需要志愿服务的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条件与注册、活动流程
第七条 申请成为协会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殊情况经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可参与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认同协会宗旨和志愿服务理念,具备志愿服务精神;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专业知识或服务能力(申请药学专业服务类岗位的,原则上应具有药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资格);
(五)身心健康,能够合理安排时间参与志愿服务;
(六)遵守本办法及协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及活动程序:
协会已在共青团四川省委“志愿四川”平台注册“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志愿服务队”,所有志愿服务项目均通过该平台统一进行发布。
(一)通过公众号“四川青年志愿者”— “志愿四川”注册申请账号;
(二)登录后在主页搜索“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志愿服务队”并加入;
(三)报名协会发布的志愿服务项目,并提交个人相关信息;
(四)协会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平台以短信形式发送报名成功通知;
(五)活动当天到达现场后进入平台签到、签退,记录服务时长。
第五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协会志愿者组织;
(二)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完整信息和安全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必要培训、物质保障和必要补贴(如交通、食宿补贴等);
(四)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对协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协会的帮助;
(七)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协会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三)自觉维护协会、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或完成预约的志愿服务,应及时告知协会项目负责人;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七)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参加协会安排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九)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志愿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社会需求、药学事业发展需要及自身工作安排,策划并在共青团省委“志愿四川”平台发布志愿服务项目。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所需志愿者条件及数量、保障条件等。
第十二条 志愿者招募应公开、公平,根据项目要求择优录用。对专业性较强的服务项目,应对志愿者的专业技能进行必要考核。
第十三条 协会根据服务项目要求,对志愿者进行岗前通用培训和岗位专项培训,内容可包括志愿服务理念、职业道德、服务规范、专业知识与技能、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
第十四条 协会应做好志愿者的服务记录工作,如实记录志愿者参与服务活动的项目、内容、时间、评价等信息。志愿者可登陆“志愿四川”平台查询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 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协会定期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志愿者在协会组织的活动之外,以个人名义开展的志愿服务行为,由其个人负责,协会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保障与激励
第十七条 协会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提供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提供开展活动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场地;
(三)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通过购买保险、签订协议等方式提供相应保障;
(四)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交通、误餐、通讯等必要开支,协会按照“合理补偿、分类定额”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补贴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协会审批、通过“志愿四川”平台统一发布,且服务时长达到4小时及以上的单次志愿服务活动。
2.补贴构成与参考依据:
协会参考《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单次志愿服务补贴统一核定为200元/次/人(含交通补贴80元、伙食补助100元、通讯及杂费补贴20元)。
3.特殊情况:
服务时长不足4小时的短期活动,或协会已统一安排车辆、统一安排就餐的活动,将酌情调减或不再发放对应部分的补贴。
志愿服务原则上应在当地招募志愿者,确需志愿者前往常驻地以外服务的,经协会秘书处审批,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往返公共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当次服务补贴仍按200元/次/人的标准发放。若公共交通不便,可乘坐出租车(含网约车),费用据实结算。当次服务补贴不再发放交通补贴部分(80元),按120元/次/人的标准发放。因开展志愿服务确需住宿的,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参照《四川执业药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中差旅费相关标准执行。
4. 经费保障:
志愿服务补贴纳入协会年度活动经费预算,补贴发放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志愿四川”平台记录为发放依据,实行台账管理,确保全程留痕、可追溯,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建立志愿者激励机制,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绩效等进行综合评定,给予以下形式的表扬和激励:
(一)在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宣传和表扬;
(二)优先推荐参与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三)优先获得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交流、考察等活动机会;
(四)授予年度“志愿服务之星”荣誉称号并发放适当奖励。
第八章 退出与注销
第十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退出。申请退出应提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条 注册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注销其注册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志愿者名义或志愿服务进行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三)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给服务对象、协会或第三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连续两年未参与协会任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自愿申请退出的;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不适合继续从事志愿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协会、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因志愿服务发生争议的,由协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5年12月29日发布的《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6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