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下称协会)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协会《章程》及《四川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协会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协会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协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主体是理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手续。
第四条 协会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依据不同事项确定,包括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承担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 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协会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协会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六条 协会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一)换届选举方案;
(二)提前或延期换届;
(三)修改章程;
(四)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变更住址、举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范围等;
(五)调整(含罢免)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需要报告的重要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邀请党政领导同志出席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以下简称“一讲两坛三会”)等活动;
(八)申办和承办国际或者涉港澳台会议、论坛,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和联合举办活动,出国出境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或涉港澳台活动;
(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七条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三)(四)(五)项的,协会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报批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按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三)(四)(五)项完成相关程序后,应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请核准、变更登记和备案。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换届方案应包括:换届大会会议议程、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选举办法、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拟审议的重大事项材料等。
第八条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协会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报批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按归口分别请示省委、省政府。
第九条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协会拟邀请省部级领导,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协会不得擅自承诺领导同志与会。
第十条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协会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
协会应当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出访人员、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出国出境访问、参会的,还应按照外事部门政策规定提交相关境外活动安排等文件资料。
涉及接受境外捐赠的,所报材料应当包括:境外组织或人员背景情况、捐赠财产情况、使用计划、拟签订的协议等。
第十一条 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的,协会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及预算;
(二)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增补或调整理事、监事;
(四)协会调整会费标准;
(五)按计划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按计划开展的“一讲两坛三会”活动;
(七)开展重大投资活动,设立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
(八)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九)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十)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十三条 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完成后30天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纳入当年度年检、年报内容,于次年5月底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的,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议程,人员名单、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档次。
第十五条 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六)项的,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的主要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
第十六条 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内容、预期目标、风险管控措施、责任追究等。涉及设立实体经济的,内容包括:拟设立经济实体的出资人、出资占比,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第十七条 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八)项的,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必要性、业务范围、工作任务、资金来源及拟任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 涉及境外大额捐赠的,协会应将捐赠方情况、资金来源、使用方向及相关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章 即时报告类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的下列事项,应履行即时报告程序:
(一)党委、政府及领导同志对社会组织提出要求、作出批示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七)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协会涉及及时报告事项的,应分别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涉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所报送材料包含:背景情况,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指示批示的具体内容,协会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意见建议等。
涉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的其他即时报告事项的,所报送材料应包含:基本情况、协会采取的应对措施、可能带来的风险及意见建议等。
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党委、政府领导名义进行活动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产品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
(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协会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协会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应当加强对活动的全过程监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设立的论证规划,完善分类标准,优化功能布局,加强内部管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与协会业务范围相符,名称使用规范,且与协会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协会开展重大活动应当进行风险研判,建立重大风险台账,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签订《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应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处理。包括:
(一)约谈协会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购买协会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两新”工委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重大事项报告表
2.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1: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重大事项报告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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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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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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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党建工作机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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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管理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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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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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单位(人数)、经费来源等栏仅用于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举办“一讲两坛三会”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时填写。
附件2: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为有效管控重大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 (事项) 作出如下承诺:
一、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 (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
三、因 (事项) 产生的任何风险问题,由本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社会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