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重大决策行为,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机制,防范决策风险,规范涉外(含港澳台,下同)事项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协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决策须遵循依法依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全程留痕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对协会根本性、决定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凡涉及决定协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罢免理事;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等事项,均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其决策程序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制度主要规定由理事会负责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协会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须经过协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
第二章 理事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的方案和措施。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三)执业药师的执业规范、自律公约和行业标准等文件的制定与修改。
(四)协会内部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五)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与调整。
(六)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选举的筹备与组织。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八)涉外重大事项。包括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行业协会或参与其相关活动等。
第七条 重要人事变化事项主要包括:
(一)选举、增补或罢免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推荐与任免。
(五)其他重要人选的推荐。
(六)涉外人选安排:
1.组织协会工作人员、会员出国(境)进行访问、考察、培训、参会等活动。
2.邀请境外人士、港澳台同胞来访、参会、授课、任职或参与协会相关活动。
第八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金额超过1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二)计价超过10万元的无形资产获取、授权使用和处置。
(三)金额超过10万元的自主发起项目、合作项目。
(四)主办或承办全国、省级重大行业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30万元以上)。
(五)重大合作协议的签订。
(六)涉外重大活动。包括:
1.主办、承办或参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相关会议、研讨、论坛、展览等活动。
2.与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开展合作项目、联合活动,签订涉外合作协议。
第九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的预算外资金使用。
(二)年度预算内,单项经济科目超过20%的调整。
(三)接受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的捐赠、资助、赞助。
第三章 理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决策准备: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出建议议题。秘书处负责组织调研、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和法律咨询,形成书面方案。
议题和方案须提交协会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意见或建议。方案和党组织意见(建议)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理事,并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须经理事会会议决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理事会应当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平等表决,会长末位表态。
理事会决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对于下列事项,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三)重大涉外合作项目、大额涉外资金往来事项;
(四)理事会认为需要特别决议的其他事项。
会议讨论和决议情况应如实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决策执行: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由会长领导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应由理事会重新审议决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决策事项的执行进度和完成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内部监督:
协会监事会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主体,有权列席相关会议,对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理事会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涉及会员重大利益、重大涉外事项的单项重大决策,可根据章程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外部监督:
协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应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理事会重大事项和活动情况要纳入信息公开范围,通过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外事项公开需符合国家保密规定,避免泄露敏感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