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和自律建设,开展好会员服务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要求和《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管理体系,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快速及时传递行业信息,提高协会会员服务质量,提升执业药师药学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助推我省医药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要自觉维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须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从事药学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且热衷于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组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入会:
(一)受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或本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性培训,按规定获得相应学分;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会费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缴工作。
会员(单位/个人)应在年度内缴纳当年会费。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会费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捐助和资助。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发布年度会员活动、公益性培训及学习交流等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通过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微信(QQ)群等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最新政策法规和动态资讯。
第十五条 开展会员学习交流,了解会员服务需求,畅通会员诉求渠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交流合作和共同发展。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对会员进行动态管理,会员有效身份每年度通过协会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劝退、终止会员资格(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二)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或从事各种活动的;
(四)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八条 以单位或团体会员登记的人员因工作变动时,由接替工作的人员申请变动,协会秘书处负责变动登记。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报告协会秘书处并填写退会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注销会员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