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信用承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引导行业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诚信为本、信誉至上的风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结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委会、会员均须遵守本制度,共同提高信用意识和道德水准,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章 信用内容承诺
第三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遵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的核心和党中央权威,听党话、跟党走,支持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讲政治、树正气,抵制错误及不良言行。
第四条 依法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调研、自律管理、培训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杜绝行业垄断行为。
第五条 坚持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和协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服务方式承诺
第六条 依法办理登记。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时提供的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七条 加强内部建设、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
第八条 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落实信息公开。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信息;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主动公开,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条 接受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 服务对象承诺
第十一条 加强内部建设、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
第十二条 以会员单位和执业药师为服务对象,积极推进药师立法和药师队伍建设工作,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积极提升协会服务能力和水平,整合各类资源,积极开展丰富的会员活动,提升会员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关爱困难会员,帮助会员渡过难关。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
第五章 收费标准承诺
第十六条 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收取会费,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业务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不强制入会并以此目的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不利用政府名义或以政府委托事项为由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不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第二十条 不强制会员、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第二十一条 不以担任理事、负责人为名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不搞非法集资活动。
第六章 信用承诺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信用承诺实行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及媒体公开。利用协会网站、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向社会公众和会员公开。
第七章 信用承诺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开展信用教育。对协会、专委会及会员开展信用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认清信用承诺的价值,自觉履行信用承诺制度,并定期开展检查落实情况,避免问题发生。
第二十五条 及时处理信用承诺发生的现象,并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式服务,将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第二十六条 发生诚信问题,向社会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3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