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缴、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坚持公平、公开,按年收取、不漏缴、不重缴、严格管理的原则。凡协会会员,经审核批准加入本协会后,应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并按会费收取标准每年按时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会费按年度计算缴纳,其标准为:
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3.其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4.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80元。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1.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2.会费全年一次性缴纳;
3.个人会员可直接以微信扫码、银行转账两种形式缴纳会费,协会开具民政厅会费收据;
4.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费的用途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根据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用于: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2.为会员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导、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搭建人才交流平台;
3.开展执业药师能力提升培训、药事政策解读、学术交流;
4.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服务公众健康;
5.开展行业调研、编制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推动药学事业规范发展;
6.开展扶贫帮困、乡村振兴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7.协会日常办公、运行管理及事业发展必要支出。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和财务制度,会费收入、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2.会费标准不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需经理事会决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本协会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理事会,自第一届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1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