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条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为严格规范会员代表的产生,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评议理事会工作,审议本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等;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同时有被选举权;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事项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与任期:
(一)会员代表的产生来源于两类:
1.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推选代表;
2.本会理事、正副秘书长、单位会员等代表。
(二)会员代表任期为五年。
第四条 会员代表条件:
(一)应系本会会员,且入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
(二)拥护本会章程,按规定填写会员代表表格;
(三)有能力参与本会的决策和会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应尽义务和责任其他规定的工作,能现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应听取地(市)州会员关于本会工作、制度、选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会员的意见进行表决和选举。
第五条 会员代表的数量:
本会会员代表数量设置为300名。
第六条 会员代表的推选程序:
(一)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60天前完成,会员代表的确认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30天前完成;
(二)根据会员分布情况推选会员代表,按照每个地(市)州会员的数量按比例进行推选,确定该地(市)州会员代表名额;
(三)会员可向换届领导小组提出作为会员代表的申请(填写表格),由换届领导小组进行资格确认后可成为本会会员代表。
第七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审查:
(一)换届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代表作如下审查:
1.会员代表填写的表格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2.会员代表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3.有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二)会员代表资格审查通过后,由本会颁发会员代表证或出席证。
第八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免除:
(一)当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职责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二)当会员代表主动向理事会提交《退会申请》或《会员代表退出申请》之日起,会员代表资格自动消失。
第九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7月1日发布的《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2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