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行为,提升信息采集的质量与效率,增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工作统一由会员部负责。会员部下设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分析与应用工作。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项目组,负责具体任务的执行与落实。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第三条 信用信息采集应涵盖会员和执业药师各类信用信息。
第四条 采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对于重要或关键信息,应通过多种途径交叉验证,确保信息真实可信。
第四章 信用信息采集方法
第六条 根据信息来源和类型的不同,可采用提取、测验、问卷调查、历史记录、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多种方法进行采集。
第七条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事先征得执业药师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或通过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取,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八条 多方参与的采集工作,应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采集过程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第五章 信用信息采集流程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确定目标—制定计划—实施采集—统计分析”的基本流程。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完成信息采集任务。
第十一条 对重要或关键信息,应设立明确的审核流程,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与应用
第十二条 采集完成后的信用信息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过程中应重视信息的隐私保护与安全性,防止信息被篡改或泄露。
第十四条 应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作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客观、科学的参考依据,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
第七章 信用信息采集制度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行为及结果,应开展内部与外部的监督与评估。对不合规的采集行为或结果,应及时纠正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应加强对个人隐私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可依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一届第十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0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