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采购比选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采购比选工作,保障协会利益和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节约成本,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协会章程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协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方式包括直接采购、询价、比选、招标等。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和控制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采购预算金额的不同,分别适用以下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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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货物/服务) |
采购预算金额(工程) |
采购方式 |
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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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及以下 |
直接采购 |
由需求部门市场调研,经秘书处审核后直接采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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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上—10万元(含) |
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
由需求部门向不少于3家供应商询价或谈判,经秘书处审核后以最低有效报价确定成交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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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 |
1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 |
比选 |
适用本办法第三章至第八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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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以上 |
200万元以上 |
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招标方案执行。 |
第五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突发应急事项或业务主管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秘书处研究并报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可适用应急采购程序,不受本办法关于公告时限、公示期等程序限制,但仍应坚持程序最简、效率最高、成本最优原则,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三章 比选程序
第六条 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比选人为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比选申请人是指响应比选要求、符合资格条件并自愿报名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
第七条 比选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业务承办部门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比选方案应包括:比选范围、对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项目比选计划草案、是否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
(二)比选方案经秘书处研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按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或审批后方可开展比选。比选方案如有重大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审批手续;
(三)发布比选公告;
(四)组建比选评审小组;
(五)组织评审,确定中选候选人;
(六)公示中选结果;
(七)发出中选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八条 比选公告应在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协会应在党支部领导下组建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中党支部派员参加,其余成员可从理事会、秘书处中产生。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外部专家作为评审小组成员。监事会派员列席评审会议,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评审采用以下方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服务要求标准统一的项目,在满足比选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二)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根据比选方案中确定的评分权重,对申请人的报价、技术方案、业绩资质等进行综合打分,得分最高者中选。
第四章 比选要求
第十条 比选申请人需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比选的申请人需出具下列资质证明文件: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特定要求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
(五)项目特定要求的业绩材料(如有);
(六)比选文件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比选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3个。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项目规定条件的;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高于项目的预算额的。
第五章 比选结果
第十四条 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中选结果应在原公告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公示无异议之日起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也不得将中选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十六条 比选评审小组应独立评审,不得私下接触比选申请人。评审过程应全程记录,记录文件与其他评审资料一并归档。
第六章 合同履行与验收
第十七条 中选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服务要求和交付时限履行义务。业务承办部门作为项目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的日常跟踪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由评审小组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经评审小组签字确认后,作为支付合同款项和项目完结的依据。
验收不合格的,应明确不合格事项,书面通知中选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因中选人原因导致逾期或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 纪律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比选工作人员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禁比选工作人员泄露评审情况、与申请人串通、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协会比选工作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协会监事会的监督。协会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比选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比选项目完结后,业务承办部门应将比选公告、申请文件、评审记录、中选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等全套资料整理归档,保存期不少于15年,以备审计与内部核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比选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6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