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监事会制度
川执药协〔2016〕1号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本协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本协会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能力,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协会监事会应当依法、依据本协会章程行使监督权,并对本协会重大决策及相关重要活动承担监督指导义务。
第三条 监事会的工作宗旨是:遵循独立、公正、专业的原则,加强对本协会内部工作的监督,促进本协会工作规范、廉洁、高效开展,推动本协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5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本协会监事的资格要求: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协会宗旨,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热心本协会所从事的执业药师事业发展;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诚信记录良好;
(五)熟悉本协会情况,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六)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或与本协会有利益关联的人员,以及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本协会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长候选人提名时应当事先征求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七条 本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有权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本协会违法违规情况;
(四)监督本协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决策程序合规;
(五)对本协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不得与本协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三)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本协会秘密。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决议和监事会报告;
(四)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分工。
第十条 本协会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涉及重要监督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如有反对、弃权情形的,须明确标注)。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通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协会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1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