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周报(2022年6月[1])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总第67期 2022年6月(第1周)
第一部分 时事政策
第二部分 行业动态
第三部分 健康科普
第一部分 时事政策
一、国家药监局发布《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6项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6月2日发布了《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物理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患者承载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眼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和《临床检验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源自国家药监局2022年6月2日
二、国家药监局征求《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引导药包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行为,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好药包材供应商审核职责,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7月2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pjgs@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意见反馈”。
--源自国家药监局2022年6月2日
三、两种常用药品说明书修订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康妇消炎栓、蛇胆川贝制剂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22年8月26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和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源自四川药品监管2022年6月2日
第二部分 行业动态
一、国家药监局发布《2021年度药品评审报告》
6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21年度药品审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药品审评工作交出亮眼成绩单,全年审评通过47个创新药,再创历史新高。全年整体按时限审结率提升至98.93%,且多个项目的按时限完成率取得历史性突破,一批新冠病毒疫苗、治疗药物和创新药品、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儿童用药上市。中药“三方”抗疫成果成功转化,是药品审评工作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支持和推动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生动实践。
与往年相比,《报告》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和审评审批情况介绍中,用专门章节阐述创新药相关情况。这既反映了医药产业创新能力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也显示了审评体系和审评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及其效能发挥。
--源自国家药监局2022年6月1日
二、我国儿童用药申报与审批数量稳步上升
“2021年,共有47个儿童用药获批上市,其中14个产品纳入优先审评审批序列,获批数量明显高于往年。今年前4个月,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完成30件儿童用药技术审评任务,包含8个优先审评审批品种和3个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品种。”近日,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保障儿童用药安全性、可及性的举措和成效。
近年来,国家药监局积极推动建立儿童用药审评审批法律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儿童用药优先审评审批政策;建立健全儿童用药研发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鼓励外资企业来华申报;创新监管手段,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用前沿研究方法,开展已上市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的规范化增补等工作。
一系列举措对症下药,激发了企业研发活力,儿童用药申报与审批数量稳步上升,更多儿童用药加快上市。轮状病毒疫苗、利司扑兰口服溶液用散、化学仿制药尼替西农胶囊等陆续上市,或填补国内空白,或为儿童用药提供适宜剂型;16个临床急需境外新药获批上市,为患儿带来新的治疗选择。在指导原则建设方面,截至2021年底,国家药监局已发布12项儿童用药专项指导原则,2022年又将制定4项儿童用药专项指导原则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已上市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的规范化增补工作也取得成果,已有两批8种药品说明书获准增补儿童用药信息。
--源自中国医药报2022年6月6日
三、四川围绕“四个强化”助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走向深入
近日,四川省药监局联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暨业务培训视频会议。会议总结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会议以视频方式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
会议指出,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四川省各级药监部门围绕“四个强化”开展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统筹谋划重实干。二是强化风险排查,多措并举见实效。三是强化案件查办,协作融合出实招。四是强化宣传引导,担当作为创实绩。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药监部门要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贯穿全年,严格按照既定方案组织实施,压实责任,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聚焦主线精准发力,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向深入。
--源自中国医药报2022年6月6日
第三部分 健康科普
一、这20种药千万不可同服!
1.中成药舒肝丸不宜与西药胃复安合用。
2.中成药止咳定喘膏、麻杏石甘片、防风通圣丸与西药复方降压片、优降宁不能同服,影响西药降压效果。
3.中成药益心丹、香莲丸、川贝枇杷不宜与西药阿托品、咖啡因同服,同服易引起药物中毒。
4.中成药蛇胆川贝液与西药吗啡、杜冷丁、可待因不能同服,同服易导致呼吸衰竭。
5.中成药益心丹、麝香保心丸、六味地黄丸不宜与西药心律平、奎尼丁同服,同服可能导致心脏骤停。
6.中药虎骨酒、人参酒、舒筋活络酒不宜与西药鲁米那等镇静止痛药同服。同服可加强对中枢神经的抑制作用而发生危险。
7.丹参片不宜与胃舒平合用,同服降低疗效。
8.昆布片不宜与异烟肼合用,同服失去抗结核杆菌功能。
9.活络丹、香连片、贝母枇杷糖浆不宜与阿托品、咖啡因、氨茶碱合用,同服易出现药物中毒。
10.止咳片、通宣理肺丸、消咳宁片不宜与地高辛合用,同服易引起心律失常。
11.国公酒、壮骨酒、骨刺消痛液不宜与阿司匹林同服,同服易引起食欲不振、恶心呕吐、严重时可导致消化道出血。
12.黄连上清丸不宜与乳酶生合用。同服使乳酶失去消化能力。
13.保和丸、乌梅丸、五味子丸不宜与碳酸氢钠、氢氧化铝、胃舒平、氨茶碱同服,同服降低疗效。
14.解暑片、牛黄解毒片不宜与胰酶、胃蛋白酶、多酶片同服,同服抑制胃蛋白酶的消化作用。
15.六神丸、牛黄消炎丸、麝香丸、喉炎丸、牙痛一粒丸、梅花点舌丹不宜与洋地黄类(包括:地高辛、西地兰、毒毛旋花子苷等)药物同服,同用容易发生危险。
16.五味子、吴茱萸、吴茱萸、羌活、白芷不宜与阿托伐他汀等调脂类药物同服,同服升高血药浓度,应谨慎联用。
17.牛黄解毒丸、防风通圣丸、紫雪丹、牛黄上清丸不宜与四环素类(包括:四环素、米诺环素及多西环素等)、新霉素同服,同服产生毒性物质,对健康不利。
18.牡丹皮、黄连、大黄、羌活不宜与β受体阻滞剂同服。两者联用将增加β受体阻滞剂的血药浓度,应避免联用。
19.葛根、华山参(华山参片)不宜与硝酸酯类药物同服,同服可使患者心率、血压下降。
20.当归、三棱中药制剂、缬草(复方缬草酊、复方丹参糖浆)不宜与肝素、香豆素类抗凝药同服。联用时可产生过度抗凝的效果,应避免联用。
--源自药房培训公众号2022年6月6日
二、夏季手上长小水泡?可能是汗疱疹,附联合用药方案
汗疱疹一般春末夏初开始发病,夏天加剧,秋冬季可自愈。主要表现就是手部皮肤出现密集的米粒大小水泡,呈半球形,略高于皮肤表面。
常用药物:
1、外用糖皮质激素:糠酸莫米松凝胶、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卤米松乳膏、复方醋酸曲安奈德溶液、丁酸氢化可的松乳膏等。
2、糖皮质激素+抗真菌复方制剂:曲咪新乳膏、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复方酮康唑软膏等。
3、抗过敏药物:赛庚啶乳膏、氯雷他定片、盐酸左西替利嗪片等。
4、外用中成药:炉甘石洗剂、丹皮酚软膏、除湿止痒洗液、川百止痒洗剂、甘霖洗剂等。
联合用药:
1、糠酸莫米松凝胶+除湿止痒洗液+氯雷他定片+棉签。
2、糠酸莫米松凝胶+盐酸左西替利嗪片+肤痒颗粒+B族维生素+棉签。
--源自联合用药公众号2022年6月3日
三、这6种食物别再二次加热了,吃不完最好扔掉
1.菌类食物:二次加热过程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会增加。可能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
2.海鲜食物:容易滋生细菌,产生毒素,二次加热也不能完全灭菌、灭毒。
3.菠菜:二次加热菠菜会因为再次受大量转化出亚硝酸盐,对人体有害。
4.牛奶:反复加热牛奶,会使牛奶中的蛋白质变性,导致营养的缺失。
5.银耳汤:因银耳含有较多的硝酸盐类,煮熟的银耳汤,如果放置时间过久,硝酸盐会分解还原成亚硝酸盐。
6.溏心鸡蛋:即使第二次煮熟了,也会存在细菌繁殖和产生毒素引致病风险。
--源自健康四川公众号2022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