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简讯(2021年01月)
医药简讯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第28期 2021年1月
本期医药行业信息内容
第一部分:时政热点
第二部分:产业动态
第三部分:健康科普
第四部分:协会动态
第一部分 时政热点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促进中药守正创新;要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要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要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意见》还要求注重多方协调联动。加强横向联系,督促落实各方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
--摘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1月8日
二、四川医保局发通知,对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将撤销其所有产品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的挂网、中标或配送资格。
2020年12月31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
1、医药企业提供守信承诺。2021年4月1日起,省药招中心不再受理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产品投标或挂网申请等相关业务;截至2021年6月1日,对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在保证医疗机构临床需要的前提下,撤销其所有产品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的挂网、中标或配送资格。
2、医药企业失信主动报告。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要对照《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所列失信行为,主动向省药招中心报告自《指导意见》印发之日(2020年8月28日)起,企业自身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在我省发生的失信行为。
3、信用主动修复。发生失信行为的医药企业,可按照《操作规范》规定,采取对应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并向省药招中心提交正式的信用修复报告,省药招中心按照《裁量基准》《操作规范》进行核实。
--摘自蓉城药讯公众号2021年1月4日
三、国家医保局发布“两定办法”,网售处方药有关政策尚待明确
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两定办法”),并就上述两定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申请医保定点需满足怎样的条件?
国家医保局在政策解读中指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首先机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官方解读中提到,这是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能够正常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基本条件。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则明确了可纳入医保定点的机构范围,从而使得定点申请更加具体。
二、互联网医院如何纳入定点管理?
“两定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可以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摘自 医药经济公众号2021年1月23日
四、新版医保药品目录3月1日启用
2020年12月28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新版目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
预计2021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约280亿元,119种药品谈判成功 平均降价50.64%,新增17种抗癌药 14种目录内抗癌药降价续约。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印发文件,指导地方做好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做好政策衔接、配套和信息系统调试,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做好必要准备。
--摘自蓉城药讯公众号2021年1月19日
第二部分 产业动态
一、标注不明,药店受罚25万
日前,在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布的17起虚假违法广告案例中,就出现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一连锁药店在企业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非处方药广告,未标有“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广告,未标有药品禁忌、不良反应;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有“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广告,未标有“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福建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药店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明确,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
--摘自药店智汇公众号2021年1月12日
二、药品撤网常态化后,格局如何再造?
1月4日,辽宁省集采办发布《关于拟取消无采购记录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辽宁省上一个采购周期内有11433个药品在集采平台上没有采购记录(按配送完成金额统计)。也就是说,超过一万多个药品在辽宁的平台采购是“0”。按照这份文件,这些药品将被取消挂网采购。
而对于取消挂网采购的药品,一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事实上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不仅是辽宁,江苏、山西、甘肃、海南、四川、福建、浙江等多个省份都有废标或撤销挂网的情况,集采退出机制正在加速药品格局的重构。
随着废标或撤网的品种常态化,接下来考验的是企业价格决策能力,以及战略决策能力和产品布局能力。医药行业正加速向创新方向转型,创新能力突出、产品线布局广泛的企业将在行业洗牌中脱颖而出,有效、质优、价廉,剩者为王,行业集中度也会因此加速提升。
--摘自医药经济报2021年1月4日
三、考完执业药师可以选择哪些行业就业
据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统计,2020年12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数量稳步提升,主要的执业药师就业岗位包括: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以下罗列执业药师的主要就业选择:
1、药品零售企业
2、医药生产企业
3、公务员
4、培训讲师
5、医院药师
6、家庭药师
7、继续深造
--摘自药师在线公众号2021年1月17日
四、沈阳204家药店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关停
1月19日,沈阳市举行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沈阳已经完成对全市在营零售药店100%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204家零售药店坚决予以关停。
沈阳市要求,全市药店必须按要求对进店人员扫码、测温以及落实销售退热类药品实名登记,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零售药店制发《零售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操作规范》《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流程图》《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问询清单》,明确和规范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流程。
--摘自新华健康网2021年1月20日
五、FDA新药审评新动向,注册申报何去何从
随着全球药物同步开发和申报的趋势,药物研发新技术的不断更迭、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基于研发本质的企业战略更加凸显;随着国内鼓励创新和仿制药政策的改革、ICH指南的采纳以及新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全球(同步)申报为目标的注册策略更加迫切。全球化时代下,作为药品注册管理者,学习和理解各国监管文化必不可少。
根据FDA最新发布的年度新药审评报告,2020年,FDA共批准53款新药,其中包括39个新分子实体和14个新生物制品。近年来,药物疗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也需要更加安全有效的创新方法及监管工具被用来评估新疗法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进而加速审批进度。此外,FDA承载了更多的期许来审评审批生物类似药。越来越多的生物类似药产品的到来意味着通往不同疗法的道路越来越宽阔、治疗成本也越来越低,当然也意味着更加激烈地竞争。
--摘自沈阳药科大学公众号2021年1月21日
六、国务院点赞我省中医药强省建设行动方案
1月21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中医药强省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医药强省建设。
一、建设20—30个四川省重大疾病中医药防治中心
加强重大疾病专病、专科防治能力建设,聚焦糖尿病、重症胰腺炎、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等重大疾病,依托现有资源建设20—30个四川省重大疾病中医药防治中心,重点支持50—100个国家和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
二、培育3—5个中医药产业发展示范市
优化中药材产业布局,建设可持续、多元化、特色化的中药材产区,重点扶持一批全省中药材重点种植产业区,培育3—5个中医药产业发展示范市、10—15个示范县。
三、到2025年为基层培养2万名中医药人才
加强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育,实施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力争实现中医药类院士零的突破。
--摘自四川中医药公众号2021年1月26日
第三部分 健康科普
一、 6 类药物不宜与维 C 联用
虽然维生素 C(抗坏血酸、维 C)在临床和生活中都很常见,但它具有较强的还原性和酸性,和许多药物不能随意配伍。使用前,应注意改变给药途径或间隔使用,以避免产生不良反应。
1. 抗菌类药物
1)青霉素:维 C 具有较强的还原性和酸性,能促进青霉素的破坏与失效,分解为高致敏性的产物。
2)甲硝唑:甲硝唑注射液与维 C 配伍,应将甲硝唑注射液用 0.9% 的氯化钠注射液或者 5% 葡萄糖注射液稀释之后,再加入维 C。
3)红霉素:红霉素药效显著下降,若与维 C 合用,药效可下降 26%~44%。
4)四环素:维 C 可增加四环素类药物的活性,但四环素会大量消耗维 C,使其血药浓度明显下降。
5)庆大霉素、氯霉素等:导致抗菌药物的抗菌活性显著下降。
2. 碱性类药物:与碳酸氢钠、谷氨酸钠、氨茶碱等碱性药物合用,由于酸碱中和,维 C 可完全失去作用。
3. 解热镇痛药物:维 C 与阿司匹林同属于酸性药物,可出现严重的阿司匹林中毒症状。
4. 其他维生素:维 C 属于强还原性剂,易被氧化剂、金属离子等氧化分解,即使是正常量的维 C 也能破坏食物中或同时内服的 VB12。此外,维 C 也不宜与叶酸配伍。
5. 抗凝血类药物:维 C 可对抗肝素和华法林的抗凝作用,导致凝血酶原时间缩短,减弱抗凝血药物的作用。
6. 其他药物:长期大量服用维 C 可增加草酸与钙盐结合,若与钙片长久同服,引起结石可能的更大。与磺胺类合用,则引起结晶尿,造成肾损害。
--摘自临床用药公众号2021年1月18日
二、药店常见6种含钙保健品的联合用药方案
1、液体钙软胶适合老年人及肠胃功能不好的人群。联合用药:液体钙软胶囊+仙灵骨葆片
2、钙镁片适合服用钙片易于便秘的人群、骨质疏松人群及需要补镁的人群。联合用药:钙镁片+杜仲壮骨胶囊+阿法骨化醇软胶囊
3、氨糖软骨素加钙片适合患有风湿骨关节疾病的人群。联合用药:氨糖软骨素加钙片+风湿关节炎片+关节止痛膏
4、胶原软骨素钙片适合骨质疏松人群,骨关节疾病人群及易于骨折人群。联合用药:硫酸软骨素钙片+骨疏康胶囊
5、钙铁锌咀嚼片/口服液适合儿童。联合用药:钙铁锌咀嚼片/咀嚼片+小儿健脾开胃合剂
6、牛初乳加钙咀嚼片适合免疫力低下的小儿。联合用药:牛初乳加钙咀嚼片+玉屏风口服液+葡萄糖酸锌颗粒。
--摘自药房培训公众号2021年1月19日
三、6类常见药不能用热水服用
1. 维生素:维生因性质不稳定,遇热后易被氧化还原分解,而失去药效。
2. 胶囊:在热水中会溶化溶解,影响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 糖浆类药物:热水冲服会稀释糖浆,使药效大打折扣。
4. 含挥发成分的中药/中成药:金银花、柴胡、荆芥、藿香、薄荷等要用成分遇热容易挥发和分解。
5. 阿莫西林:于热水水解速度加快,易引起类似青霉素的过敏症状。
6. 酶类、活疫苗、活性菌制剂:
(1)酶遇热变性凝固,导致疗效下降或消失。
(2)疫苗遇高温会灭活。
(3)活性菌不耐高温.。
--摘自合理用药百科公众号2021年1月26日
四、药监局发布的儿童用药警示名单
儿童用药安全始终是我们特别关注的话题,随着药品临床应用评价和不良反应的监控和反馈,近年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陆续发布了一些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公告,其中有不少与儿童密切相关。
1、盐酸溴己新注射液: 不推荐婴幼儿使用。
2、蒲地蓝消炎制剂:孕妇慎用,儿童、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3、含可待因感冒药:18岁以下青少年儿童禁用。
4、呋喃唑酮片:14岁以下儿童禁用。
5、清开灵注射液:新生儿、婴幼儿、孕妇禁用。
6、双黄连注射剂:4 周岁及以下儿童、孕妇禁用。
7、柴胡注射液:儿童禁用。
8、匹多莫德制剂:3岁以下儿童禁用。
9、注射用赖氨匹林: 16岁以下儿童使用本品可能发生瑞氏综合征。1~2周内患有水痘或流感样症状的儿童和青少年不应使用本品。
10、祖师麻注射液:本品含苯甲醇,禁止用于儿童肌肉注射。
11、刺五加注射液:孕妇、儿童禁用。
--摘自药圈网公众号2021年1月17日
第四部分 协会动态
一、1月8日,四川省医药物流商会年会在蓉召开。商会会长黄定中主持会议,商务厅领导何永建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就后疫情时代医药企业发展方向和工作开展进行了讨论。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秘书长杨蓉、会员部工作人员薛晋川参加了会议。
二、由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锦江区国际化营商环境法律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四川省医药商会、四川省医药物流商会及省中药促进研究会医药法律与政策专委会联合主办,凡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专题研讨于2021年1月14日下午在成都商会大厦21楼会议室召开,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秘书长杨蓉出席了会议。
三、为更好地服务健康中国战略,满足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提升执业药师岗位胜任力,助推社区药房的转型升级,1月15日,中国药科大学社区药房执业药师实训基地建设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专委会在江苏南京顺利召开。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会长李惠英、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邹康禄、四川省人民医院药学部副主任杨勇当选专家委员会委员。
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副主任陈皎、中国药科大学执业药师发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周福成均在线上出席本次会议并致辞,中国药科大学基础医学与临床药学学院副院长于锋,中国药科大学国家执业药师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康震,原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饶健,晖致大中华区医学及临床研究部/客户医学与洞察团队负责人黄源媛,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谷宝军,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会长李惠英,广东省药师协会会长黄文青,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副会长原连锁药店分会会长徐郁平,《医药经济报》总经理邵旭东以及各连锁药店代表、社会专业人员参加会议。
四、1月19日,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四川省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21年冬春季特别是春节期间全省疫情防控工作,慎终如始夺取抗击疫情最终全面胜利,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发出了《关于做好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倡议书》。
五、1月28日,由国家药监局指导、中国健康传媒集团和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共同主办的2019-2020年“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最终结果揭晓。经过推选征集、专家评审、网络投票和网上公示,历时近8个月。全国共有30名执业药师成为2019-2020年“身边最美药师”,10家单位获得优秀组织奖。由我省推选的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杨勇、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益民康药店肖忠香获此殊荣,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获优秀组织奖。
欢迎加入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是由四川地区的执业药师和从事药品相关的单位及个人自愿发起成立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协会主管机关是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欢迎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从事药学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团等单位加入协会。
入会申请:登录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网站(http://www.sclpa.cn),进入“会员管理”—“入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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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会员部 地 址:星狮路818号星商界B区1栋2单元603 联 系 人:薛晋川 联系电话:028-86937948、18581883097 邮 箱:48136143@qq.com


